杭州:8人非法处置医疗废物 构成污染环境罪均获刑

    近日,由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王某等8人污染环境案,杭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判处王某等7人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到1万元不等;邹某因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2015年6月,余杭区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对王某的废品收购点进行检查,从废品收购点的东侧及北侧查获针筒、针管、盐水瓶等医疗废物10余吨。因收购并露天随意放置大量医疗废物,王某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该案移送余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王某的废品收购点露天堆放的盐水瓶等其他堆放物情况。2016年3月,余杭区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在对王某废品收购点南侧的堆放物进行处置时,发现已使用过的针筒、针头、输液管等医疗废物10余吨。经认定,上述医疗废物属危险废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12月,杭州某医院清洁部主任俞某明知装盐水瓶的垃圾袋中混有针筒、针管、输液管等医疗废物,系危险废物,必须按规定交由有专门处理资质的医疗环保公司处置,但仍将混装有上述医疗废物的盐水瓶出售给无处理资质的王某,随后王某将医疗废物运至其废品收购点。之后,王某将整理出的10余吨医疗废物出售给同样无证从事废品收购的杨某。

    此外,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崔某、张某和陈某在先后担任杭州某生物技术公司行政部主管时,负责公司垃圾的清理、处置。三人明知已使用的化学试剂瓶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仍将其直接混同在生活垃圾中或交给无处理资质的废品收购老板俞某进行处置。俞某再将收购的化学试剂瓶出售给王某。而邹某明知已使用的化学试剂瓶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仍帮王某进行搬运。

    法院认为,王某等8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或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向他人提供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于是作出上述判罚。